(2016)川342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80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朝德人民陪审员 李树银人民陪审员 付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