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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治战与孙庆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治战,孙庆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969号原告孙治战。委托代理人张培民,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治战诉被告孙庆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治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陶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