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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滕士伟与王德荣、贺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士伟,王德荣,贺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917号原告滕士伟。被告王德荣。被告贺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士伟与被告王德荣、贺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秦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