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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常海霞与达拉合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霞,其其格,达拉合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民初221号原告常海霞。被告其其格。被告达拉合叶。原告常海霞诉被告其其格、达拉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其其格、达拉合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9日被告其其格由高志红引荐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因被告其其格与达拉合叶系夫妻关系,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其其格、达拉合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9日被告其其格以建水池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并于当日书写借原告2万元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凭。被告其其格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其其格逾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其其格、达拉合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常海霞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其其格、达拉合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巧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