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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廊坊丽彩澜新漆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米粮库胡同2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万博苑3号楼2106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016年4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因身体原因被暂缓收押,并于当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补充裁定如下:被告人王×的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2日被先行羁押的3天予以折抵刑期)。代理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