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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毓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毓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4民初2316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柏桦,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珊,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毓玫,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毓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