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宋伟进与杜国太民间借贷2015执417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进,杜国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174号申请执行人宋伟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杜国太,户籍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宋伟进与杜国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湾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国太应于2015年10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宋伟进清偿借款13000元。被执行人杜国太无按上述判决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宋伟进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我市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又查,判决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所在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账户每月有3164.21元养老金存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鉴于本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立即全部履行本案债务的财产,本案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洁梅审判员 骆慧娟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