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刑初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001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xxx-xx号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契证各1本。2016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持上述伪造的房产三证至杭州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之星xxxx室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时,被对方发现房产三证系伪造的,而后案发被当场抓获。上述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人吴某,实际由其父母居住。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发还证据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辨别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恒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政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