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610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商 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