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孟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3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孟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淀湖村西蔡753号上海某某园林东侧树林内,采用弓弩装毒针射杀的方式窃得被害单位上海某某园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2元的山羊1只后,驾驶牌号为浙F5V9**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途中被被害单位员工赵某某、顾某某截获。案发后,上述被窃山羊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还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减刑,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过磅记录,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附加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对其予以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孟某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属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及关于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弓弩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