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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宁某某,段海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202号原告苏宁某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庄头镇郑家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05283467。被告段海鹏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庄头镇郑家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408294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宁某某与被告段海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李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