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单海申请执行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海,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单海。被执行人: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卫红平。申请执行人单海与被执行人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