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75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秋中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秋中,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民监3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秋中,男,汉族,工人,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延东,白河林业局律师事务部律师。原审上诉人王秋中与原审被上诉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延中分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南弼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高培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轩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