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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恒永、吴宝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恒永,吴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30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刚,徐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厉洪梅,徐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被申请人张恒永。被申请人吴宝香。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恒永、吴宝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宗新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