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17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鹏,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