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巧珍申请执行高峰、蔺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珍,高峰,蔺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巧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蔺东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巧珍与被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蔺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68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峰、蔺东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802、80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峰、蔺东燕的股份及分红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峰、蔺东燕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