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州新越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冶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越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冶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948号原告苏州新越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利农路。法定代表人杨明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明,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冶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锡甘路186-12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越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冶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越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娄丛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