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陈妙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县。负责人吴渊。被执行人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铁祥。被执行人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殷吉龙。被执行人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妙罗。被执行人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哲员。被执行人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铁祥。被执行人陈铁祥。被执行人陈妙罗。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陈妙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978.8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0元,被告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陈铁祥、陈妙罗对被告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3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8145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灵龙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暨市店口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陈铁祥、陈妙罗名下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五金城广场东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财产均系他案抵押物,故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陈铁祥持有的淮北腾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因无法获取相关财务资料,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