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与赵颖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赵颖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437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72年3月3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赵颖,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李丽与赵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李丽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75元,退回原告李丽7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