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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与赵颖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赵颖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437号原告:李丽,女,汉族,1972年3月3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赵颖,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李丽与赵颖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李丽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75元,退回原告李丽7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