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一飞与被告肇州县百货第二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飞,肇州县百货第二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孙一飞,男,1968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肇州县百货第二商店,原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南街路东。现无固定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宋力军(曾用名宋立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国贤,男,1949年生,汉族,职业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飞与被告肇州县百货第二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诉讼费,因该案即将结案,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诉讼费至执行阶段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至执行阶段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孙永久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