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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晁忠影与刘德升、王秀皊撤诉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忠影,刘德升,王秀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24号原告:晁忠影,男,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刘德升,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秀皊,女,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忠影与被告刘德升、王秀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忠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忠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忠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晁忠影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佩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