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三女与张一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三,张一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164号原告杜三女,女,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张一墨,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杜三女与被告张一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一墨的住址不能送达,经查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一墨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张一墨不能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三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