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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三女与张一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三,张一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164号原告杜三女,女,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张一墨,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杜三女与被告张一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一墨的住址不能送达,经查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一墨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张一墨不能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三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