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字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万小英、刘传学、达代导、严奉刚、彭学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万小英,刘传学,达代导,严奉刚,彭学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字49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均,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小英,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传学,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达代导,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严奉刚,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学高,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万小英、刘传学、达代导、严奉刚、彭学高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以被告方已偿还逾期本息,已无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修军人民陪审员 林济美人民陪审员 刘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