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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邢红伟、张伟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邢红伟,张伟鑫,张伟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商初字第4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309号。代表人:岳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滨,该行职工。被告:邢红伟。被告:张伟鑫。被告:张伟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以下简称寒亭农行)与被告邢红伟、张伟鑫、张伟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寒亭农行的委托代理人魏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鑫、邢红伟、张伟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寒亭农行诉称:被告邢红伟由被告张伟鑫、张伟刚担保,于2014年4月28日从原告处贷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4月27日。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5年10月20日,被告邢红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72.45元,要求被告邢红伟偿还借款本息32272.45元及2015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张伟鑫、张伟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红伟、张伟鑫、张伟刚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原告寒亭农行与被告邢红伟、张伟鑫、张伟刚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37020120140086410)。约定由三被告组成联保小组,采用一般方式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并约定被告邢红伟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提取及还款账号:6211。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寒亭农行向被告邢红伟指定的账号发放借款30000元,被告邢红伟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予以确认。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合同编号为:370XXXX6410,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4月27日,执行年利率9%,逾期利率13.5%。借款后,被告邢红伟仅偿还了2015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本金30000元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保证人张伟鑫、张伟刚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寒亭农行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欠息说明、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笔录在案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寒亭农行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邢红伟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部分利息,有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邢红伟签字的借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归还,并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张伟鑫、张伟刚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为被告邢红伟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红伟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伟鑫、张伟刚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元,由被告邢红伟、张伟鑫、张伟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王维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