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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国土资源局,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33号申请人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凤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商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寿、陈平,连江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法定代表人谢炎清。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民委员会城建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连执审字第211号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本案一时难以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执审字第21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其铿审 判 员  郑向明代理审判员  董福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蕴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