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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占明诉被告陈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占明,陈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335号原告:任占明,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雄县朱各庄镇胡台村2区***号。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华,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毕台村*组***号。原告任占明诉被告陈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占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家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占明撤回对被告陈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由原告任占明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