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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28豫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二军与张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军,张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728豫民初782号原告张二军,男,汉族。被告张树军,又名张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军与被告张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二军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