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申请执行彭云宏、程桂英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彭云宏,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仙桥路7号。负责人:康雅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云宏,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华阳沙河8组。被执行人:程桂英,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华阳沙河8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中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云宏、程桂英所有的位于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345号3栋3单元31层3101号(建筑面积:126.66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