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戚某与楼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楼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700号原告:戚某。委托代理人:金余一,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赵春英、徐浩杰,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戚某与被告楼某婚约财产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