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14-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纤纤舞苑舞蹈老师。被告孟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金川区宁远镇西湾村*组村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孟某某的银行存款5022.02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