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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艳辉与被上诉人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辉,王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辉。委托代理人:侯丽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杰。委托代理人:郭承明。上诉人黄艳辉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三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艳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艳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6460元,由黄艳辉承担。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汪 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