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龙慧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路52号。法定代表人龙慧斌。申请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送桥分理处,申请人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00100041/29138052,票面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的华东三省一市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国宏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孙龙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