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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龙慧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路52号。法定代表人龙慧斌。申请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市送桥分理处,申请人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00100041/29138052,票面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的华东三省一市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国宏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孙龙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