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25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教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教师,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未开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恒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