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钊与魏颖、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钊,魏颖,刘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255号原告高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颖,男,1978年2月2日出生。被告刘淑娟,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钊诉被告魏颖、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颖、刘淑娟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高俊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路北段中东巷2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颖、刘淑娟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高俊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路北段中东巷2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