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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9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殷伟伟、宿州市海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殷伟伟,宿州市海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62-1号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伟伟,女。被告:宿州市海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伟伟、宿州市海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宿州市海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用的皖L-、皖L挂予以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搏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宿州市海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用的皖L-、皖L挂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