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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绍理与冯参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理,冯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7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绍理,男被执行人:冯参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8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潘永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参军在金融机构存款5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