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薛美玲与生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美玲,生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93号原告薛美玲,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晓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伟华,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美玲与被告生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