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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与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307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龙池庵小区1号,(单位代码:66006180-2)。负责人许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相、张领(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上海市广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206号,(单位代码:46629640-5)。法定代表人金华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凯凯(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已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预交),由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张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