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2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井涛与张元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涛,张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155-2号申请执行人井涛。被执行人张元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投保人曾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交保��(保单号11125153900052995128、11125153900052995125),应赔付给被执行人张元祥的赔偿款62000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