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游调荣与薛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调荣,薛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游调荣,男,生于1976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薛大刚,男,生于1964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薛大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大刚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大刚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大刚名下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大州驿农贸市场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