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蔡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蔡军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566号原告:李建华,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军建,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蔡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徐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军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华诉称:2014年12月份,经双方协商,蔡军建从李建华处赊购钢材三次,共计58140元,蔡军建均出具了欠条。该款经李建华催要,蔡军建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蔡军建向李建华支付钢材款58140元;判令蔡军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74.6元(暂时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其余计算至蔡军建支付全部钢材款时止);诉讼费用由蔡军建负担。蔡军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李建华经营钢材生意,蔡军建在承建大何集工地期间需用钢材,2014年12月份,经双方协商,蔡军建从李建华处赊购钢材。2014年12月7日,蔡军建赊购一批价值26140元的钢材,并于当天亲笔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大何集工地蔡军建欠李建华钢材款26140元,暂还期十五天,如到期不还,自愿按月利3分计息补偿经济损失。发生经济纠纷由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2014年12月22日,蔡军建又赊购一批价值22000元的钢材,于当天亲笔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建华钢材款22000元,暂还期三十天,如到期不还,自愿每月按利息3分计息补偿经济损失。发生经济纠纷由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2014年12月26日,蔡军建再次赊购一批价值10000元的钢材,于当天亲笔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建华钢材款10000元,暂还期三十天,如到期不还,自愿每月按利息3分计息补偿经济损失。发生经济纠纷由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上述款项,经李建华催要,蔡军建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建华与蔡军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李建华已将钢材交给蔡军建使用,蔡军建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蔡军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支付货款58140元。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还按月息3分计息,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蔡军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建华货款58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6140元货款的违约金按月息2%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2000元货款的违约金按月息2%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10000元货款的违约金按月息2%自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被告蔡军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