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占国一审民事裁定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有限公司,王占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26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xx,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雪。被告:王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金岛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前郭镇蒙古艾里社区金岛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