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沈宝余与李青玲、陶力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余,李青玲,陶力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947号申请执行人沈宝余。被执行人李青玲。被执行人陶力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