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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沈宝余与李青玲、陶力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宝余,李青玲,陶力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947号申请执行人沈宝余。被执行人李青玲。被执行人陶力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任洪伟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