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石刚,金小平,金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石刚,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金小平,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金也,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