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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06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姚晓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