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倪某某、李某某与羿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羿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26号申请人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被申请人羿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倪某某、李某某与羿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时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0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羿士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