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2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