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健与陈雪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赵健,男,生于1988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石堰村五社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806290011。委托代理人张家绘,女,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天华路103号附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00310142X。系申请执行人赵健亲属,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雪梅,女,生于1993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右乡永安村十四社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07287808。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赵健申请恢复执行陈雪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陈雪梅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健彩礼款7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雪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雪梅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第13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健发现被执行人陈雪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