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641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周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某以其经过慎重考虑愿意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海滨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人民陪审员 黄淑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