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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周市镇印象音乐视听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周市镇印象音乐视听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8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印象音乐视听歌城,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大德世家御花园*号楼*室。经营者李伟斌。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印象音乐视听歌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鸣娟 搜索“”